金融财税保险

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 时间:2008-05-07 | 作者: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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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收入,规范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凡在高新区境内,由高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享受减免税,均应全部集中到区局办税大厅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时间:所有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每月15日前(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期限另定) 主动到区国税局办税大厅如实进行各税的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即每月的15日),如遇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可以顺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除外)。

三、纳税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每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的,必须填报《延期申报申请表》向主管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管理分局核准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前到区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

四、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到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求报送:
1、各税纳申请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5、财务会计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纳税申报事项。

六、违章处理:纳税人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每月15日前)内到区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罚款。

1、纳税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改正的,按以下办法处置:
⑴、纳税单位或租赁、承包户:处以罚款200元;
⑵、纳税个人:处以罚款50元。

2、凡纳税单位和个人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改正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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