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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 时间:2008-05-05 | 作者: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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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国务院 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0月19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 ,帮助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 升 级换代的生产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以产顶进:
一、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投产初期,在实现国产化进 程中,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前和今后几年中央、地方和部门需要进口的;
三、申请以产顶进的产品规格、性能、交货期和技术服务、培训应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 ,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原则上 价格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条 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以产顶进的申请。在 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以及国产化的进 度,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包括分年顶替进口的产品数量和外汇金额)进行充分论证或评 估。

第五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申请以产顶进,分别由中央、地方(部 门)两级审批。中央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地方和部门审 批的限额以下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地方计委和部门自行审批。

第六条 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的以产顶进:
一、凡已列入国家批准的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除去对外已签长期贸易协议和必 须安排进口的以外,还有可能供以产顶进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预批中央进口计 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原则上不预批以产顶进。但在年度中央进口 计划中有这类商品进口且能以产顶进时,企业可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经贸部办 理只在当年有效的以产顶进手续。
三、没有列入中长期和年度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如当年地方有进口,企业可向地方计 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地方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第七条 由地方、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的以产顶进:
一、凡已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长期和年度进口计划内可供以产顶进的商品,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参照中央的审批办法,预批和办理本地区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 顶进。
二、没有列入本地区中长期或年度计划,但本地区或其他地区有进口的,可实行跨地区 的以产顶进。企业可径向进口这一商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申报,经批准后,由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三、部门用自有外汇进口的商品,企业可直接向该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以产顶进 手续。

第八条 上述经中央和地方计委(或部门)审批同意以产顶进的产品,属于在中长期进 口计划内预批的,必须根据当年的进口计划情况,在年度中进一步核定落实。 凡经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 各级进口管理部门和进口审查部门,对合资、合作企业已能生产并符合以产顶进条件的 产品,应指导和鼓励国内用户优先采购。

第九条 经批准的以产顶进产品,国内用户采购时,应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经国家外汇 管理部门批准,向合资、合作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外汇。

第十条 机电产品的以产顶进,由国家经委制定并公布以产顶进目录和以产顶进管理办 法,指导国内用户优先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凡生产目录内产品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参加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家经委批 准的招标公司)组织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中标的企业,由该中心出具证明,实现以产顶进 。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按《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上述产品供应给 国内用户时,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 料、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其产品实行以产顶进的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比例和国产化进程的要求;
二、必须努力使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保持先进水平;
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时间交货,因交货时间、交货数量和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用户 经济损失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一俟批准以产顶进后,不能再重复将这部分产品纳入 国产物资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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