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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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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第四条 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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