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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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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现行的差异性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使内外资企业的竞争条件很不一致,已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背离了WTO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也使我国税收大量流失,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成功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确定合适的税率,界定纳税人的范围,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消除当前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关键词] 所得税;国民待遇原则;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差异,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不仅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于外资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不一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另外3%地方税附加由地方政府决定征免。从表面上看,二者名义税率基本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差异。地方政府对于内资企业往往是控制和限制减免税政策,而对于外资企业则有特定的减免优惠政策及再投资的税收优惠。这种政策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对外资企业所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而有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对3%地方附加税也予以免征,这样就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远远低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率。权威部门机构研究显示: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应该接近或达到外资企业两倍,这就使内资企业在所得税待遇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这明显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2.在征税的税基上对内资企业不利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高于外资企业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征收的税基又高于外资企业,这主要是由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额上的不同造成的。

  第一个差别是工资和福利费列支不同。内资企业工资的列支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照计税工资列支。计税工资月扣除额最高为800元,个别地区经批准最多可上浮20%.相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外资企业按工资和福利费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由于近年来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内资企业的工资发放有很大一部分不能扣除,因此这就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二个差别是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不同,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分企业的营业性质,而是按照1500万元的界限分为0.5%、0.3%的比例扣除。而外资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经营型企业两类,生产型企业扣除比例和内资企业一致,而经营型企业按照500万元的界限分为1%、0.5%扣除。内资企业扣除级次多,扣除比例低,因此扣除额少于同类外资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同类外资企业,这也造成了内资企业的税负较重。

  3.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的内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还可以从计划体制中享受到许多好处,而外资企业却不能,为弥补外资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对外资企业实行比内资企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优惠的税收待遇也是吸引更多外国投资的必要手段。外资企业不仅带来了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还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同时在竞争中,也带动了内资企业的发展,所以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对于外资企业实行的“超国民待遇”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内资企业逐渐脱离了政府的扶持,走入了市场。而此时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随着外资不断进入我国,我国市场竞争也会日趋激烈,我们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实现公平税负,这样,才能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需要组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结构失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大量税款流失和偷、漏税现象的产生

  1.对于外资企业的诸多税收优惠,带来的是国家税收的流失

  我国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外商投资者兴办企业,对于他们的税收优惠带来了大量的国家税收的流失。相对于外商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增长的总额,因此而牺牲的税收成本是相当可观的数字。

  2.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确立了4个经济特区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为了吸引外资,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在这些地区对于外资企业实施了较其他地区更为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是按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这也造成了外资企业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相对较少。这些差异使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另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内资企业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中西部地区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需要这部分内资企业的投资。而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将使内、外资企业在中西部获得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更多内资流向中西部,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3.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失衡

  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区域导向,而产业导向却很薄弱,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有相当部分外资投向不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失衡。据资料表明,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农业、交通运输、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外资比重较小,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等行业外商投资的比例也非常低。外资投向的多数为低技术层次项目,加工业和劳动密集性项目,属于先进水平的不多。

  4.产生了大量偷、漏、逃税现象

  因为外资企业享受较内资企业更为优惠的所得税待遇,一些国内企业在国外寻找代理,假借外资的名义在国内设立企业,使国内资金变成了国外资金,使内资企业变成了合资企业甚至是外商独资企业,以达到逃税的目的。这种现象不仅使我国大量税收的流失,也会造成某一些地区外资企业泛滥,造成了市场虚假繁荣局面。而另一种逃税现象是外资企业在享受的某一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便撤离中国市场,在国外重新改头换面后,在新的地区,以新的外资名义重新投资,享受新的优惠政策,以达到了逃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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