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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
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营业税在课征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这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使两个税种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由于征收范围划分不当带来的问题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按照现行税制,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课征范围。增值税纳税人购入运输劳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下,势必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纳税人因进货成本结构不同而形成的税负畸轻畸重的问题,又规定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付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运费金额和7%(原为10%)的扣除率计算,但购、销免税货物所付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项措施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但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运输企业只缴纳了3%的营业税,却允许购入运输劳务的企业按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征少扣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在税法规定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制度之外,又规定扣除率,使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方法显得不够规范。笔者认为,将交通运输业划入营业税课征范围有诸多不妥之处,因为交通运输业中的货运部分主要是为工商企业服务的,与增值税的课征对象有着直接的联系,若将其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上述矛盾将迎刃而解。
在建筑业的归属上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当前,对其征收营业税的弊端表现为:(1)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2)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但适用税种不同,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进行对比,若安装企业不将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收取安装费1000元,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3%计算,则应征营业税为30元;而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收取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价),以耗用辅助材料200元计算,应征增值税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装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及加工企业的零头。在两者经营性质相似、经营范围难以区分的情况下,由于适用税种不同,税收负担如此悬殊,显然有失公平。
此外,流转税领域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大量存在,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收管理体制下,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营业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增值税课征范围过窄是相伴相生的,就发展趋势来看,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缩小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数第三产业应逐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营业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若征收范围调整过大,地方的财政收入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营业税的改革要循序渐进地进行。近期,可以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这两个与增值税联系最为密切、征管中矛盾最为突出的税目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将来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将其他税目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弥补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这一部分损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支持地方财政。
二、营业税税目上存在的问题
现行营业税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也就不在营业税征管之列。原产品税对课税对象设置概括性税目,没有具体指明的课税对象都归入“其他工业品”税目。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列举谙多应税所得之后,也有一个“其他所得”的税目。上述规定中的“其他”二字,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既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增强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营业税涉及的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但税制中恰恰缺少这样的规定,当出现新的经济现象时,营业税则无法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例如近几年出现的机动车牌号的拍卖、桥梁街道命名权的拍卖,都没有列入营业税征税范围,这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而且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税负不平衡,有悖税收的公平原则。这些行为是商业色彩极其浓厚的盈利行为,有必要依靠税收手段进行适当调控。目前,对拍卖吉祥电话号码的行为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这是很牵强的。因为严格讲,拍卖电话号码的行为在性质上与正规的邮政、电信业务是有明显区别的,将其归入“邮电通信业”征税只是权宜之计,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其他生产经营行为”这一概括性税目,这样既可以扩大地方调整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管理权限,增强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又可以体现税法行文的严谨与周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