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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
我国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及思路调整
关键词: 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负面效应;政策调整
一、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伴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集中体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惠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开放政策目标,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采取的是鼓励生产性投资的政策,通过降低名义税率、免税期、减半征收、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来降低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中国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于国内法规定的税率征税。二是在流转税方面,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退回,原因1994年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使税负超过原有工商统一税与特别消费税的部分税额优惠(已于1999年起停止执行);对符合规定的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以及相关出口产品的关税、增值税给予免税或退税的优惠。此外,对开办初期纳税困难的外资企业还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
2、区域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外,在特定区域还给予外资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形成了阶梯式的税收优惠模式。这类特定区域主要是指下列两类地区:一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地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海南省、上海浦东高新开发区等。在这些地区投资的外国资本,可以享受程度不同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和15%的低税率优惠。二是老少边穷等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国家规定,在此类地区新设立企业外资,可享受3年免税或减征的优惠。
3、产业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与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相吻合,国家对外国资本的产业流向进行了税收政策上的调控,在现行的外资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产业优惠政策,包括对投资高风险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投资亏损结转的税收优惠,对能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农林牧业生产等国家鼓励的项目实行免征或降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对特殊行业、特定企业投资实行减免税的优惠等。
(二)中性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
与全面的多层次优惠型的吸引外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几乎没有任何的税收激励政策,无论从事跨国经营与否,适用统一的无差异性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对跨国企业所得的课税制定及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抵免法来消除跨国企业所承担的国际双重税负。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本国企业米自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2、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视不同情况处理。
我国税法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依据我国与意大利、泰国、南斯拉夫、马来西亚、韩国、印度等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双方各自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税待遇,给予视同已征税抵扣的义务。对投资于上述几个国家的中国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我国给予承认。第二,不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依据我国与其他40个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仅仅是缔约国对方承担税收饶让的协定义务,我国政府对于投资于这些国家的我国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减免税待遇不予承认,而只是实行税收抵免。
3、对跨国企业的跨国所得实行税收抵免的限制条件。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可用以后年度内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跨国企业有来源于多国境外所得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在跨国企业有来源于多项境外所得时,规定采用不分项限额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第一,内外资企业政策存在过度差别待遇,影响了公平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转。我国实施了内外有别的两套所得税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多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其中大多数政策还沿用至今。虽然两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均为33%,但由于税前列支办法和税收优惠办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外资赢利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仅约占其实现利润的12.7%,若再考虑到免税期和免税利润等优惠,其实际负担率仅为8.1%.在8.1%的实际负担中,经济特区仅为5%,沿海开放地区为9%,其他一般地区为15%左右。而内资企业即使在扣除有限的减免税和税前减免等因素后,其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仍约为28%,是外资企业的3倍多。
第二,普惠型的外资税收政策与国寥产业政策目标不吻合,未能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存在这样的缺陷:一是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使产业导向模糊;二是税收优惠向新办企业倾斜力度大,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老的外资企业,则少有优惠;三是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引力失效,而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过度照顾更加剧了外资流向集中于非高、精、尖产业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过于倾斜的区域性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阶梯式”倾斜的区域性外资税收政策,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本来就优于中西部地区,致使大量外资涌入东部。以1998年为例,东、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比例分别为87.52%、8.36%、4.12%.从目前所反映的投资数据来看,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的“东高两低”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2001年东部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仍然比中西部地区高出近54个百分点。长此以往,势必将严重阻碍地区经济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第四,税收优惠的形式单调,税收政策手段实施过程未呈现动态性。单纯从量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外资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少,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免税期优惠到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等,这些优惠形式绝大部分都属于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的形式很少,因此其政策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甚至有的政策失去了其鼓励性的正面效应。另外,开放至今,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经历了鼓励国际资本向“特定地区投资一资本密集型项目投资一技术密集型项目投资”的动态过程,但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并没有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作相应的调整变化。在不同的目标下,均采用了前述的初级优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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