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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近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调查发现,当前农村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类型复杂,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农业经济发展。2004年受理此类案件24件,比起2003年的6件,增长300%;2005年1月—9月受理10件,同比下降36%。对于这一现象,笔者以2003年以来淮阴区法院审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在分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成因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减少纠纷的一些对策。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本院民二庭受理的40件案件中,其主要类型为:
1、承包人不按时交纳承包金,共25件计62.5%,这类纠纷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往往拖欠承包金,或者合同到到期后继续占有土地却不再交纳承包金,发包方往往以违约为由,要求承包人返还承包土地,并给付承包金。例如淮阴区西宋集村在窑厂改制过程中,将村里的数口渔塘承包给数个村民,承包人一直未缴纳承包金,在合同到期后亦未返还渔塘,后西宋集村委会将这十余名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渔塘承包合同,并给付欠缴的承包费。
2、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或单方提高承包金,或不能及时交付土地,共4件计10%,这些类型的案件都是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例如某村委会为鼓励种植蔬菜大棚,以优惠的条件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后来某合资企业需开办厂区,在优惠条件的引诱下,村委会又将土地租赁给企业,并盖上了厂房,原承包人起诉要求返还被占有的土地。
3、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存在异议,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5件计12.5%,这类合同往往是村组将土地发包后,第三人提出发包违法或损害其利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4、其他类型,占15%。
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承包人的承包利益凸显后,其他农户因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因农村税费名目烦多,农民认为种地无利可图,往往外出打工,致使土地抛荒,村、组或上一级政府经农民同意,将土地以较低价格租赁给第三人使用。而现在进行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进行“水稻直补”,加之粮价及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广大农民认识到种地有利可图,加之第三人承包利益显现时,农民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成诉。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难查明。如某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实行指定地片进行发包,也就是经这块地按照习惯起一个简单的地名,如“村南岗东地”、“河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确认一下就直接签订合同,在该村32份承包合同中,其中13份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发包的,占承包合同的40.6%,因合同中没有确切的亩数,对土地的四至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致使其中5份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还有的合同中没有保证合同履行的规定,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机制,影响承包效果,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等。经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制造了条件。
3、发包程序不合法。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一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发生争议,又以合同订立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使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如某村民小组的原任组长以组里将土地承包给自己父亲使用,但未经过组民小组会议进行决定,现其父亲长期占有小组土地并不交纳承包费,致使村民小组起诉。
4、没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权当作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现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最具体的规定。农民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归根结底还要落实到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上。
5、缺乏必要的矛盾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制及时调处,有个别纠纷案件已经上升为刑事案件。同土地侵权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案时有发生。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及时审结,往往造成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至及时的处理和保护。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大幅上升当前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新形势下,不可避免的农村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稳定,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应先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同时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一)对完善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几点建议
1、提高对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农村土地承包户的市场主体的认识。保持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在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多种形式的流转,稳步实现社会化服务与家庭承包经营的紧密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