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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诉刘不姑等临建铺面地段管辖变更后原租赁费收取案
2、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本案在二审时,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振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范围调整后,谁应继续向被上诉人刘不姑收取铺面占道管理费,属行政管理调整问题,而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本案看,原告与第三人均是振东区政府下属的街道办事处,本案也涉及到占道管理费的问题,但原告起诉的对象是被告刘不姑,与原告发生直接法律关系的也是被告刘不姑;而且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其要求解决的是针对被告的租金交纳及铺面回收问题,而不是针对第三人的管理权问题。第三人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追加进来的,第三人只是同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本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属民事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笔者认为不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样做不利于保护作为公民的被告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本案主要解决的不是振东街道办事处与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谁应向被告收取占道费的问题,而是被告刘不姑应向谁交纳占道费的问题。作为行政管理的一方,刘不姑是被动的,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因为行政管理无法协调的缘故,原告诉至法院,可见被告才是真正的权益受害人,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给予其明确的判决,否则作为"行政夹缝"中的当事人,还将继续受到不该有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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