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文章
- 论保险利益原则
- 一方失踪如何离婚——由一则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
- 上海太平洋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市第七建筑安
- 一个应引以为鉴的房地产开发案例评析
- 从本案谈房屋擅自转租合同之效力
- 浅谈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
- 对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的法理分析
-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 二手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 一房两卖 产权归谁
推荐文章
- 北京一开发商自编楼层号引发购房纠纷
- 本案为何驳回购房业主的诉讼请求
- 是不定期租赁还是定期租赁?
- 本案承租人段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 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
- 顾连群诉杜涛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 海南省三亚市亚龙工贸(集团)公司与海南辽经贸实
- 该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 上海明鑫装潢实业有限公司诉李宝龙房屋装潢款纠纷
- 倪璐诉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 江苏省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等与江苏苏州万通房产开
- 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
- 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还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房地产
倪璐诉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33号4楼402?404室。
法定代表人:项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璐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0)卢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璐的委托代理人左孝蓉,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海丽花园原业主委托,在海丽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对海丽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按房屋出售合同约定承担。现倪璐与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订立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管理公约规定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应由倪璐承担,倪璐拒付物业管理费无合法依据。故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倪璐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之请求予以准许。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OOO年六月二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倪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1998年6月起至1998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17元;二、倪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人民币2,474.0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倪璐负担。判决后,倪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倪璐上诉称,其虽在《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上签名,但并不表示对承诺书中关于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认同。原审法院以3‰计算滞纳金不公平,故要求撤销原判,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则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倪璐系本市打浦路80弄海丽花园2号楼32层F座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力海丽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1997年12月26日,倪璐办理了海丽花园2号楼32层F座入伙手续,并签署了《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倪璐承诺愿按管理公约规定,每月十五日之前交纳当月物业管理费(以2元/平方米月核收)。如逾期不交,按每逾期一日加付3‰的滞纳金等。期间,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发展商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对海丽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另查明,1998年2月28日,倪璐与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该物业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税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包括《海丽花园》管理公约规定分摊的管理、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倪璐负担。嗣后,倪璐因家中宠物丢失,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服务质量表示不满,故拒付1998年6月至同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至今。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遂于2000年3月29日具状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倪璐立即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17元及计算至2000年2月的滞纳金人民币2,474.0l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倪璐于1997年12月26日在《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上签名,即表明对承诺书所有内容的接受。倪璐理应履行承诺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向倪璐多次催讨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倪璐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交纳滞纳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倪璐以其虽在《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上签名,但并不表示对承诺书中关于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认同为由,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理由不成立。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故倪璐又以原审法院判决其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按千分之三计算不公平为由,不同意给付滞纳金,于法相悖。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倪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上诉人倪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邱 燕
代理审判员 沙茹萍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伟伟
WYRJ.com,屋檐人家-专题页面 http://www.WYRJ.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