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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韩玉红诉张琪强占双方母亲生前购买使用权故后单位变更其为使用权人的单位产权房要求退出案
另在程序问题上,原告提起的实为侵权之诉,被告张琪反诉要求按继承处理。由于原告所诉被告仅为张琪一人,占房行为人也是张琪,故在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中不可能存在共同被告,即张琰也作为该侵权之诉的另一被告。而张琪之反诉明确的被告为本诉的原告,张琰作为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要求继承,如站在张琪的立场上,在继承之诉中就应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如站在韩玉红的立场,则为张琪的共同被告;如站在自己的立场,则是以韩玉红和张琪为共同被告,从而成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然根据原告之本诉,张琰是不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并成为本诉之任何意义的当事人的;根据被告张琪之反诉,张琰因不是本诉之当事人之一,是不可能成为反诉之原告之一的,因而,张琰在本案中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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