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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轮达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广东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百度搜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轮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豉油街15号商业大厦16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月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柏,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润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7-9号食品大厦东段6楼。

  法定代表人:黄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柏,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宝路8号旧财政局5楼。

  法定代表人:张省轩,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一平,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林英,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2号文锦广场A区8楼。

  法定代表人:蒋国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川,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外交流协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宝路8号旧财政局5楼。

  负责人:胡根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一平,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轮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达公司)、成润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润公司)为与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侨务办)、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原称深圳市国际物业庭园开发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深建公司)、深圳市海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交会)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21日,侨务办(甲方)与深建公司(乙方)签订《旧城改造意向书》,约定:由乙方提供资金,对甲方所属的深南东路南华街12号大院旧有建筑物进行拆迁改造,原建筑物的拆迁由乙方负责适当的赔偿及提供原住户搬迁所需要的住宅及拆迁费,新建楼宇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提供,楼宇竣工后,除赔偿给甲方的房产外,其余全部归乙方所有;本意向书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生效后乙方付给甲方20万元作为双方正式合作的保证金。1992年5月26日,深建公司付给侨务办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1993年3月22日,深建公司与海交会签订《旧房改造合同书》,约定:深建公司与海交会共同合作,对深圳市深南东路南华街12号大院旧有建筑物进行拆迁改造,兴建一幢高层综合性办公楼;深建公司承担全部出资,海交会得到的房产为全部住户的房屋赔偿、新建楼宇地下停车场的一半和地上75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其余房产全部归深建公司所有;海交会负责提供本项目用地的全部合法手续及拆迁安置的组织和实施。

  1993年3月27日,深建公司与轮达公司签订了《“海协大厦”投资开发合作合同书》,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前,深建公司已与海交会签订了《旧房改造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双方以此为合作基础,以深建公司作为开发商,享有开发利益,双方同时作为投资商,合作投资并分享相应的投资回报,共同履行深建公司与土地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本项目的开发经营行为全部以深建公司的名义进行,在开发过程中,双方的投资比例为深建公司投资20%,轮达公司投资80%,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等。

  1993年7月3日,以桥务办为甲方、轮达公司和深建公司为乙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旧房改造合同书》,约定:对深圳市深南东路南华街12号大院旧有建筑物进行拆迁改造,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全部合法手续和资料及拆迁安置的组织和实施;乙方负责改造项目的地价、市政配套费及全部拆建费用,除赔偿给甲方住宅和竣工后7300平方米房产及一半停车场外,甲方在改造期间临时租用房屋、商场停业及招待所人员闲置的补偿,由乙方分两次向甲方提供合计100万人民币的现金补偿。支付办法是:第一期在本合同书生效后先付20万元,第二期在拆迁动工前20日内付80万元;乙方协助甲方作好拆迁住户的工作,作好拆迁准备,配合甲方组织搬迁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甲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若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将乙方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本息全部退回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全部损失,如乙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甲方有权另行筹资完成该项目施工,乙方投入的资金,在项目竣工后,用使用期间回收的资金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后无息退回给乙方。双方还对工程的工期等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同一日,深建公司(甲方)与轮达公司(乙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书,一份是《“海协大厦”投资开发合作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海协大厦项目,其中甲方投资20%,乙方投资80%,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房产。另一份是《“海协大厦”投资股权转让的协议》,约定: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收购甲方在双方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由甲方拥有的20%投资股权,收购方式为:乙方付给甲方1100万元及在海协大厦竣工之后提供450平方米办公楼给甲方,其产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为甲方办好该房产的全部手续及产权证书;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万元,在市规划国土局批准甲方与土地方的《旧城改造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之后一个星期内,乙方付给甲方100万元(含定金合计1100万元),450平方米房产在大厦竣工后提交甲方。

  另查明,1993年6月15日,侨务办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就海协大厦项目的用地签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办理了该地块的土地出让手续。1994年4月6日,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为甲方,以侨务办、深建公司和轮达公司为乙方签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约定: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研究同意,侨务办将H109-10地块179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与深建公司、轮达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其中侨务办分成34.4%为自用,不得参与房地产经营,深建公司与轮达公司分成65.6%为商品房;土地使用者除按原合同书的要求给付地价款外,还需为合作建房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补交本块土地的地价款2000万元及市政建设配套费32528901元;首期市政配套费1000万元于签订本补充协议书之日付清,余款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地价款于签订本补充协议书之日起一年内付清。1994年9月15日,侨务办取得《深圳市拆除房屋许可证》,有效期至1995年8月。为此,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罗湖分局发出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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