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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女儿骗来母亲房 抵押贷款成被告
2003年2月左右,张某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但是手头很紧张,当时她听人讲,拿房产证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听到这些,张某脑子就猛然一动。2003年3月初,张某来到母亲吴老太处,对母亲讲单位有政策,凡是退休老工人,从2003年4月起每人可以补助170元,一直领到去世。张某还讲,为办理这个补助费手续,需要母亲的房产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吴老太太将这些证件就全部交给了张某。拿到这些证件后,张某并没有为母亲办理什么补助费,而是用母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在自己起草的合同中明确写到自己购买母亲的房屋,支付房款155000元。利用这份合同和拿到的母亲的各种证件,张某到房产中心将母亲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
2003年3月6日至10日,张某以母亲的房屋作抵押,与上海市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截止日为2018年3月。同年3月15日,张某拿到了10万元借款。而这一切,吴老太太都蒙在鼓里。2003年9月,吴老太太家中突然有人来看房子,她感觉有点事情不对,她马上向张某催要被拿走的房地产权证,可此时她才发现房屋的权利人已经变为张某。2004年2月12日,吴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冒名签订的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全部承认,表示愿意承担母亲所付出的律师费用,希望和母亲调解,但是老太太被自己女儿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她坚持诉讼请求,不愿意调解。法院认为,张某冒用其母亲名义与自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应当返还给母亲,但是银行是基于对该房屋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不动产登记才与张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是善意第三人,现在银行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房屋在抵押权的注销后才能予以返还。此外,张某自己表示愿承担其母亲为解决纠纷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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