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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诉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手倒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百度搜藏
    「案情」

    原告: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下称中原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9楼。

    被告: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港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融贸易区椰城大厦6楼。

    第三人:海南中商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下称中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泰和园别墅C3栋。

    第三人:海口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下称房建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里62号。

    1987年10月6日,海口市国土规划局(下称国土局)行文批准,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和龙华路交叉处的1.3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房建公司作建办公楼用地。后因龙华路扩宽使该地面积缩小,房建公司经申请,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行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的1.38亩土地增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办公楼。该批文明确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的批文后,于1990年7月5日向海口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批准的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开始施工。在完成了8层楼房的打桩基础工程后,其改变原建设方案,改为在此建23层的龙园大厦,并于1992年7月开始拆除原基础工程,进行龙园大厦的基础建设,但未按规定办理龙园大厦施工报建手续。1992年12月16日,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龙园大厦销售合同书》,约定:房建公司将龙园大厦预售给中商公司,用地面积2779平方米(合4.17亩),总建筑面积2052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人民币4200元,共计8618.4万元,分6期付清;付第二期房款后,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及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等。签约次日,中商公司依约向房建公司付定金100万元,后于1993年1月8日付1200万元,4月22日付800万元,三次共付2100万元。1993年3月10日,中商公司将龙园大厦期房转售给龙港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中商公司将龙园大厦除第22、23层外全部转售给龙港公司,用地面积4.17亩,建筑面积1972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人民币4900元,共计9662.8万元。合同还对分期付款和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大厦的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签约当天,龙港公司付给中商公司定金人民币1千万元,3月19日付房款2千万元,4月30日付996万元,5月31日付174.4万元,四次共付4170.4万元。中商公司收款后,只出具了收据,未依规定开具发票。1993年4月22日,龙港公司又将龙园大厦转售给中原公司,双方合同约定:龙港公司将龙园大厦除第22、23层外售给中原公司,用地面积4.17亩,建筑面积1936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人民币5300元,共计10262.92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和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大厦交付时间等项内容。同年4月24日,中原公司付给龙港公司定金人民币1026万元,6月9日付房款2052万元,两次共付3078万元。龙港公司收款后,只出具了收据,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合同履行中,中原公司发现龙园大厦手续不完备,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经与龙港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未果,遂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龙港公司的银行存款,后依据级别管辖分工将案件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根据龙港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房建公司、中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原公司起诉称:与龙港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依约付定金和第一期房款后,4个多月工程基本没有动工。经了解该大厦手续不完备,又经过三手炒卖,合同是违法的。要求解除合同,由龙港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

    龙港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与中原公司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售房合同,中商公司、房建公司对此转售行为无异议,因此,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是有效的。签约后施工从未间断,原告起诉内容不实,应予驳回。案件审理与中商公司、房建公司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商公司在庭审时辩称:中原公司与龙港公司签订的转售房合同是有效的,本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

    房建公司在庭审时辩称:本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形式和内容都是合法的。本公司与本案转售房没有法律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

    「审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房建公司系三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具有开发12层以下楼房的资格。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取得1.3亩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公路建设占地,又经申请和批准取得1.38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两次共计2.68亩,用于建办公楼。但其建造龙园大厦却使用了4.17亩土地,超出部分属非法侵占国家土地。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随房转让4.17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房建公司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政府批准其建办公楼的用地非法用于商品房开发,未补办出让手续而转让了该地的使用权,违反了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规定。房建公司开发龙园大厦超越其开发经营权限,实施建设又未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即开始预售房屋,其行为均属违法。因此,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中商公司与龙港公司、龙港公司与中原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转预售合同,则因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的合同无效而无效。房建公司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中商公司、龙港公司在商品房转预售活动中,收到购房款后不开具作为纳税凭据的发票,且在跨年度后仍未缴纳税费,是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倒买倒卖行为,两公司因此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房建公司、中商公司、龙港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分别取得的购房款,应根据公平原则返还和赔偿。根据实际支付情况,债权人可在其债权范围和债务人应返还的数额内,向各债务人直接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8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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