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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不可小视的定金与购房款
无奈之下,小庄将纠纷提交到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观点大相径庭,李女士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是4万元,而小庄也已实际交付,至于一张收据中注明的购房款,实际上是房屋中介公司的笔误将定金写成了购房款,这并不能改变4万元定金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以小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小庄则坚持相反意见,后来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定金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有交付定金的行为,如果只有意思表示而没有交付行为,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所以合同中约定的4万元定金,实际只履行了一部分,即15000元,另一部分的25000元在实际交付的过程中明确写明是购房款,李女士在接受收据时也未表示异议,因此,25000元定金不适用定金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小庄交付的40000元中的15000元适用定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中介公司应予以扣留,而25000元的购房款则应返还给小庄。
接到裁决后,小庄喜忧参半,钱终于要回来了一部分。这件事也给我们大家提了个醒,在购买房屋时,无论是订合同还是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定金问题,否则可能导致与双方约定的原意背道而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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