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栏目 学习资料 论文参考 英语学堂 教师频道 作文范文 认证考试 文章投稿 加入收藏 RSS阅读 高级搜索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百度搜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和提高居住水平,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发[1998]23号及厦府(1997)综094号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是指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业务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第五条  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档案。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须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不得再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

  第七条  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八条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办理改按成本价购买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九条  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进入市场:

  (一)未按有关规定超标加价或加租的;

  (二)商品房原价格在人民币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已按厦房改字[1997]03号文执行的除外);

  (三)户籍冻结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不得进入市场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人提出的进入市场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进入市场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准予进入市场的房屋,由当事人到厦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章  买卖

  第十三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二)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申报审批表;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

  (四)买卖合同

  (五)卖方婚姻状况证明;

  (六)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七)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事人应如实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成交价格。当事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原产权单位或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可按申报价格优先购买,不购买的按评估价格征收税费。

  第十五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计税费基数以成交价(或评估价)计收。

  (一)土地出让金:1%,由卖方缴交(按已购公有住房市场价或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部分除外),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3%综合征收率计征,由卖方缴交;

  (三)契税:1.5%,由买方缴交;

  (四)交易鉴证费:0.8%,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十六条  出售机关工作区、教育园区、企业生产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款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增值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

  第十八条  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购买商品住房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经批准,可按房改规定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五章  置换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可以同各类住房置换。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置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置换双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二)已购公有住房置换申报审批表;

  (三)置换合同书;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

  (五)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六)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置换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房屋置换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

  1、属已购公有住房的按已购公有住房价值1%计收(按已购公有住房市场价或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部分除外),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2、不属已购公有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营业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3%综合征收率计征,由房产价值大的一方缴交;

  (三)契税: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计征,由房产价值小的一方缴交;

  (四)交易鉴证费:以置换房屋总价为计费依据,按0.8%计征,由置换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二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视同住房置换。其所购住房的房款总额低于或等于原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总额的,免征契税;其所购住房的房款总额大于原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总额的,超过部分应计征契税。

  第二十三条  旧公有住房可与统建房置换(置换办法另行公布),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达到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的目的。置换后的公有住房,用于解决困难企业生活困难的职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六章  出租

  第二十四条  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WYRJ.com,屋檐人家-专题页面 http://www.WYRJ.CoM
收藏本文:http://www.wyrj.com/study/fangdichan/fagui/54055.html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2005-2007 屋檐人家·学习库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浙ICP备06043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