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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未设立基层房管机构的农村地区由区、县房地局委托乡、镇政府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2号)中第三条规定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局决定于12月30日前对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未设立基层管理机构的农村地区,由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对本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建章建制,配备经过区、县房地局专业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负责本地区向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调查摸底工作;
四、负责受理和审查出租人申请房屋租赁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出租房屋进行现场勘察;
五、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六、委托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外来人口专门管理机构,须接受区、县房地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受委托方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各项管理责任以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委托方收回委托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