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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北京市关于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的意见
一、将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由每千户100个车位提高到以下标准:
(一)按《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建设的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的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
(二)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二、以上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在1999年5月1日之前,新建、改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其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按原审定方案执行;未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其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根据本意见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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