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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一、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1.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投资效益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各级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如泰山”的责任感,切实把工程质量管理摆在建设工作的首位,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2.要正确处理好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单纯地为了抢时间、赶进度,而放松工程质量;正确处理好投资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盲目地追求低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正确处理好建设程序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片面地强调简化办事程序,而弱化甚至摆脱法定程序和法定部门的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质量责任
3.明确部门责任。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移民、教育、乡镇企业等系统和各类开发区的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管理、预拌砼生产、建筑材料与构配件准入、竣工综合验收、工程档案、质量投诉处理与事故查处。负责相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批与管理,外地来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批与管理。加强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工程,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4.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领导责任人制度。市级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项目的工程质量,由主管地方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5.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基础设施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指挥部等名义代替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不明确,不得批准立项。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在1999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6.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7.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建设
8.工程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组织建设:
(1)立项审批;
(2)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审批;
(3)规划、用地许可;
(4)项目报建;
(5)监理招标;
(6)勘察设计招标;
(7)初步设计审批;
(8)申办投资许可证;
(9)施工招标;
(10)委托质量监督;
(11)申领施工许可证;
(12)竣工综合验收;
(13)工程档案归档。
对于涉及基础设施和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有计划部门审发的开工报告。
9.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严禁以任何会议或个人决定形式代替项目立项审批。凡未批准立项的工程,不得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管部门不得批准预售。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程序手续,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程序手续。
四、认真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10.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项目决策应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市级项目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级项目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还要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
11.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评估要客观、公正、科学、不受干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五、健全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12.项目报建制。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项目等级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前期工作、规划、用地许可、业主资信等进行审查、登记。
13.招标投标制。凡应纳入招标投标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参股或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项目),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项目,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区县〈自治区、市〉总投资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外,其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限制议标条件,规范议标程序。要加强项目招标后的动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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