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栏目 学习资料 论文参考 英语学堂 教师频道 作文范文 认证考试 文章投稿 加入收藏 RSS阅读 高级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百度搜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民申字第18号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饶平县黄岗镇竹篾街16号右之二房屋一间系余惠卿于1966年8月作为己有房产由其养子郑道瀛经手,以典价270元、典期8年,出典给郑松宽的,当时吴惠芳等人未提出异议。1982年4月,郑道瀛以3000元的价款,(包括典价270元)将出典房屋卖断给典权人郑松宽。1984年余惠卿去世前,未提出异议。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WYRJ.COM,http://www.wyrj.com
收藏本文:http://www.wyrj.com/study/fangdichan/fagui/56410.html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2005-2007 屋檐人家·学习库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浙ICP备06043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