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栏目 学习资料 论文参考 英语学堂 教师频道 作文范文 认证考试 文章投稿 加入收藏 RSS阅读 高级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百度搜藏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0日《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约3公里处。解放前后渭昔屯村民曾在该地割草、放牧,1961年、1962年曾在该地垦荒种植农作物。1965年老山林场将该地纳入林场扩建规划,并从1967年至1968年雇请民工种植杉木,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地划归老山林场。纠纷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将该地确权归渭昔屯所有。据此,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本案可视为林场借地造林,讼争的土地权属归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林归老山林场所有,由林场给渭昔屯补偿一定的土地使用费。

  此案政策性较强,且矛盾容易激化,请你院主动取得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WYRJ.COM,WYRJ.com

收藏本文:http://www.wyrj.com/study/fangdichan/fagui/56412.html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2005-2007 屋檐人家·学习库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浙ICP备06043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