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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百度搜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

  (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采取议标形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概算,并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或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但能保证连续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和三通一平,或将拆迁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五)已落实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和协作配套条件;

  (六)标底已经建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和审定;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确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范围;

  (五)招标单位向投标施工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施工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计算)、承发包方式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预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计算方式;

  (六)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七)奖惩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的招标投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三十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并赔偿由此给投标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和外地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平均技术等级;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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