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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修正)
第二条 经开发商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可予以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三条 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四条 对停建或在建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改为投资入股,鼓励开发商以工程项目作价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继续建设和各开发商间优化重组,市人民政府将提供各种服务。需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可给予从简办理。由此而产生的房地产变更产权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免收有关转让费用。
第五条 主体工程已完成的商品住宅,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换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工程建设计划的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商在以其作抵押贷款时,免收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费。
第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住宅项目中所出现的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琼府〔1994〕98号文《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精神处理。
第八条 因过去房地产交易中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须补办的,可按成交时价格也可按现时评估价格计征有关税费。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纳入政府批准的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增容费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住宅实行最高限价,以适应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与本文相关内容)
(2000年1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二条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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