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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
一、订立合同
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可使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二、过户申请
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已订立的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合法的身份证明;
4.经填写无误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申请书;
5.其他有关的文件。
房地产买卖双方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其他有关的文件包括当事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若按有关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须提供经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副本)。
三、受理申请
对于资料齐备、证件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予受理,并向买卖双方出具收件收据。
收件收据是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开具的表明已受理该房地产买卖过户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受理日期一般为开据收件收据的当日。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房地产权利转移的日期。
四、资料审核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对于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对于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房地产买卖过户申请后应调集或查阅1:500地形图、产业件袋和转让件袋等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实地查勘房屋的类型、结构、装修标准、设备、四至。
房地产买卖双方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算综合税款、契税、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审核表》。
五、审核批准及缴纳税费
经审核,凡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综合税款、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税费。
凡属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买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通知转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汇集后统一解交市房地局,上交市财政。
经审核,凡不符合过户审批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卖双方不予过户,办理退件手续。
六、资料移转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转让过户后,应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审核表》及有关资料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
七、复议及诉讼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加强受理窗口的力量,公开办事制度,对于资料欠缺的房地产买卖,一律不予受理。资料齐备受理后,应尽快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买卖双方当事人明确答复。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存量房地产买卖台帐的登录工作,每月按时上报“存量房地产转让统计月报”。
本工作程序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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