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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百度搜藏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实现我市至2000年的房改目标,特决定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任务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在《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府发〔1994〕286号文件)的基础上,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现有危房得到改造,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在渝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5年1月1日起,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在1995年分别定为5%,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按此比例缴交。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差额比例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六)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度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成立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并与承。人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委托协议。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下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项目,发产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七)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目前我市砖混成套住房的租金仅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2.15%,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提高到占双如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分步实施规划如下:

  第一步:1995年1月起,砖混成套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基价提高到0.84元,社会平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

  第二步:1997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

  第三步:2000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八)先行调整过租金的地方和单位,其额度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的步伐,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九)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比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高20-50%,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十)提高租金,按职工工龄分档,依月随工资给予适当补贴。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纳入预算列支;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球浏对象及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补政策。

  (十二)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修缮、管理和住房补贴。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三)城镇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四)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可不列入成本)、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所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鉴于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环境、结构、楼层、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由市房产价价格评估事务所评定。

  (十五)标准价按负担价与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但价,1995年定为市、县(市)双取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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